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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红十字无偿献血志愿服务工作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推动我省无偿献血志愿服务工作的开展,弘扬“人道、博爱、奉献”红十字精神,促进和规范无偿献血志愿服务工作,保障志愿服务和志愿服务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国红十字无偿献血志愿服务总队贯彻〈中国红十字志愿服务管理办法〉实施办法(讨论稿)》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无偿献血志愿服务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由各级红十字无偿献血志愿服务组织和无偿献血志愿服务者参与,自愿无偿为推动无偿献血事业持续发展提供志愿服务的行为。

第三条  利用个人业余时间参加志愿服务活动,不计报酬,用自己无偿献血的知识、技能和经验,自愿协助红十字会,配合采供血机构,开展无偿献血和捐献造血干细胞宣传、招募、现场服务等工作的中国公民和海外人士,统称为无偿献血志愿服务者(以下简称志愿服务者)。

第四条  各级采供血机构会同红十字会组建本级红十字无偿献血志愿服务组织,开展无偿献血志愿服务工作。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根据中国红十字无偿献血志愿服务总队的要求,我省成立各级红十字无偿献血志愿服务组织(以下简称各级服务组织)。名称如下:

省:中国红十字无偿献血志愿服务总队河北省支队;

市:河北省红十字无偿献血志愿服务支队×××市大队;

县(区、市):×××市红十字无偿献血志愿服务大队××县(区、市)分队;

乡镇、街道:×××市红十字无偿献血志愿服务大队××县(区、市)分队××小队;

村、居委会:×××市红十字无偿献血志愿服务大队××县(区、市)分队××小队××组;

自然村、社区:×××市红十字无偿献血志愿服务大队××县(区、市)分队××小队××组××小组;

专业队名称:×××市大队志愿服务者一队、二队、以此类推。

第六条  成立各级服务组织须举行授旗仪式。省红十字会负责支队、各设区市红十字会负责大队及以下组织的授旗仪式。大队及以下组织成立授旗前,须将机构设置和人员名单报省红十字会和河北省支队备案后,方可举行。

支队、大队须设固定办事机构。大队可设若干个专业队。

第七条  河北省红十字会组建“河北省红十字无偿献血志愿服务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委员会由省红十字会、省血液中心、省输血协会、各设区市红十字会和中心血站负责人组成。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4名、委员若干名。

各设区市红十字会可根据实际情况组建“×××市红十字无偿献血志愿服务工作委员会或领导小组”。

第八条  河北省红十字会成立“中国红十字无偿献血志愿服务总队河北省支队”(以下简称“河北省支队”)。下设办公室(设在省血液中心)。河北省支队设队长1名、常务副队长1名、副队长1名、队员若干名。队员由省红十字会、省血液中心、各设区市红十字会和中心血站具体负责无偿献血志愿服务工作的人员组成。

办公室设主任1名、副主任3名、成员2名。

第九条  各级服务组织接受本级红十字会和总队体系内上一级志愿服务组织的双重管理。河北省支队接受委员会的指导。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十条  河北省红十字会业务工作部负责各级服务组织的管理、指导和事务协调。

第十一条  委员会职责:在省红十字会的领导下,统筹规划全省无偿献血志愿服务工作、组织考评、指导各级服务组织开展红十字无偿献血志愿服务工作。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召开会议,决定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河北省支队(办公室)职责:在省红十字会的领导下,在委员会的指导下,认真执行《河北省红十字无偿献血志愿服务工作管理办法(暂行)》;负责11个市大队的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志愿服务工作调研,对存在问题及时进行研讨,提出改进意见;组织经验交流和外出学习参观;志愿服务者的管理;财务收付、捐赠活动、新闻宣传、统计报表和组织表彰活动等;按时上报工作总结;完成上级分配的各项任务。

第十三条  大队及以下服务组织职责:

(一)认真执行《河北省红十字无偿献血志愿服务工作管理办法(暂行)》;

(二)大队负责本队及分队以下组织志愿服务者的招募、培训、注册登记、星级评定、专业队伍的组织和管理等;

(三)组织开展推动无偿献血和捐献造血干细胞相关活动;

(四)实行向上级汇报工作制度,每年底上报工作总结;

(五)根据工作情况,适时向志愿服务者发布信息,提供服务岗位,落实相关保障措施;

(六)完成上级分配的各项任务。

第十四条  河北省支队队长、常务副队长、副队长、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由省红十字会委派。办公室主任、副主任由河北省支队聘任。其他干部由办公室负责选聘。详见《河北省红十字无偿献血志愿服务专业队干部竞聘暂行规定》。

第十五条  各大队的干部设置可参照河北省支队干部配置设置。队干部每届任期五年。如遇退休、工作调动等特殊情况,可适时更换。

第十六条  各级服务组织须使用全国统一的《志愿者证》、《志愿服务胸卡》、徽章、马甲和队旗(附式样)。

第十七条  各级服务组织实行分级管理,业务工作由上级指导下级。

第四章  志愿服务

第十八条  招募志愿服务者时应公布招募条件、数量和服务内容等。对在服务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作必要的告知和说明。招募工作可通过媒体、网络和其他方式发布。

第十九条  志愿服务者注册登记实行属地管理。各大队要严格按照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关于在全国使用统一编号的文件要求进行编号。注册后配发《志愿者证》、《志愿服务胸卡》、徽章等。详见《河北省红十字无偿献血志愿服务者注册管理暂行规定》。

第二十条  志愿服务者的权利:

(一)获得无偿献血志愿服务的相关信息;

(二)获得志愿服务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三)获得志愿服务活动所需的教育和培训;

(四)对志愿服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参加本队内部的选举和被选举;

(六)有退出志愿服务组织的自由;

(七)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赋予的其它权利。

第二十一条  志愿服务者的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志愿提供相关服务,不计报酬;

(二)遵循红十字会宗旨,发扬红十字精神,学习红十字和血液科普知识、献血常识及志愿服务理念和技巧,不断提高理论水平和实践操作能力,参与红十字会的活动,提供志愿服务;

(三)正确使用红十字志愿服务标识,妥善保管有关证件;

(四)认真履行志愿服务承诺,积极参加本队组织或提倡的各项活动和无偿献血志愿服务,完成自己承诺的服务工作;

(五)参加志愿服务或集体活动时,要服从领导、听从指挥、顾全大局、自觉维护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服务者的形象,维护自身安全;

(六)在定期志愿无偿献血的基础上,积极传播捐血救人、奉献爱心、无损健康和我健康、我献血、我快乐感受、倡导将安全优质的血液无偿奉献给亟待输血延续生命的伤病员的理念,动员更多健康适龄者献血救人;

(七)保护在志愿服务过程中获悉的他人隐私及其它依法保护的信息,自觉维护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

(八)不得以志愿服务者身份或佩戴志愿服务者服饰及标志,从事营利性或其它与捐血献髓及其志愿服务无关及违背社会公德,甚至违法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志愿服务内容:

(一)参与无偿献血和捐献造血干细胞相关知识的宣传;

(二)参与无偿献血者、无偿献血志愿服务者的招募、献血捐髓现场服务等;

(三)参与志愿服务管理,相关资料的整理,与志愿服务者的沟通联络;

(四)其他工作。

第二十三条  志愿服务按工时计算,根据工时累计数进行星级评定和晋级。详见《河北省红十字无偿献血志愿服务工时管理暂行规定》。

第二十四条  各级服务组织应建立健全志愿服务工作和志愿者档案管理系统,逐步实现网上登记和注册,达到管理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和网络化。

第二十五条  各级服务组织、志愿服务者和服务对象及合作者之间的关系是自愿、平等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行要求各级服务组织或志愿服务者个人为其提供服务。营利性单位、组织或个人不得使用志愿服务资源谋取利益。

第二十六条  各级服务组织为志愿服务者安排志愿服务活动时,应与志愿服务者的年龄、身体、服务项目的要求和技能相适应。不得安排志愿服务者从事超出志愿服务范围的工作。

第二十七条  在志愿服务活动过程中,由他人给志愿服务者造成伤害和损失的,各级服务组织有义务和责任提供援助;志愿服务者给他人造成伤害和损失,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置;各级服务组织在组织活动中,应提高安全意识,避免发生意外事故。

第二十八条  志愿服务经费和物资来源:

(一)各级红十字会及采供血机构的经费支持;

(二)各级无偿献血专项经费;

(三)境内外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捐赠;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  各级服务组织的经费和物资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应公开、公正。对社会各界的捐款设立专用账号,专款专用。依法接受相关部门的审计和社会监督,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挪用无偿献血志愿服务经费和物资。捐赠款物的管理,详见《河北省红十字无偿献血志愿服务组织接受捐赠款物暂行办法》。

第三十条  支队要积极筹建远程培训系统,并覆盖全省强化培训。志愿服务者培训工作由大队负责组织实施并提供培训教材。各分队及以下组织要协助大队安排好受训者的培训时间和地点,授课事宜由大队负责。培训时间一般为180分钟。培训分基础和专业两部分,专业培训分初、中、高三个级别,基础培训使用中国红十字无偿献血志愿服务总队推荐的教材及读物。

第三十一条  志愿服务活动一般分为两种形式:安排现场服务和组织集体活动。志愿服务者可根据个人情况和意愿进行选择。

第五章      

第三十二条  大队每年根据志愿服务者参加志愿服务的工作情况,评选星级优秀志愿者并给予表彰(评选条件由大队制定),报河北省支队备案。

第三十三条  河北省支队每两年对无偿献血志愿服务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服务组织和个人进行表彰(评选条件由河北省支队制定),并颁发证书和奖章(勋章)。

第六章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的修改、解释权属河北省支队。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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