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红十字无偿献血志愿服务
工时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无偿献血志愿服务工时管理,根据河北省红十字无偿献血志愿服务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工时记录是指志愿服务者从服务现场报到签字始,至服务结束离开服务地点的实际服务时间。
服务工时的记录单位最小为0.5小时。不足1小时记录为0.5小时,不足1.5小时记录为1小时。
第三条 工时记录以《服务工时记录表》或计算机信息录入和《志愿者证》上同时记录为准,两者工时记录必须相符。由采供血机构现场工作人员审核后签字。《服务工时记录表》由大队办公室录入电脑存档。《志愿者证》由志愿者本人保存。
大队办公室负责统计志愿服务者的服务工时数据,并保存文字和电子版资料,以备查询。
第四条 根据《全国无偿献血表彰奖励办法》中第八条之规定,大队办公室应及时对志愿服务者进行星级评定或晋级,并按时申报全国无偿献血志愿服务奖。红十字志愿服务评级标准如下:
一星级:120小时;
二星级:一星级+120小时=240小时;
三星级:二星级+120小时=360小时;
四星级:三星级+120小时=480小时;
五星级:四星级+120小时=600小时;
“终身荣誉奖”条件为:无偿献血志愿服务时间超过十年且累计时间超过1500小时,或累计时间超过3000小时的志愿者。
全文下载:附件3河北省红十字无偿献血志愿服务工时管理暂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