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河北省红十字会
冀卫医函〔2014〕36号
河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河 北 省 红 十 字 会
关于进一步推进人体器官捐献工作的通知
各设区市和定州、辛集市卫生计生委(卫生局)、红十字会,华北石油管理局卫生处、红十字会,省直各医疗单位:
为贯彻落实人体器官捐献工作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中国红十字会总会有关精神,进一步推进人体器官捐献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深化人体器官捐献工作的认识
人体器官捐献工作是挽救生命、造福社会的崇高事业,是促进捐献和移植事业健康发展的迫切需要,是提升道德水平、促进社会文明的重要体现,做好这项工作对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我省是中国人体器官捐献管理中心批准开展人体器官捐献工作的省份之一。自去年6月1日启动这项工作以来,在各级各有关部门共同努力下,人体器官捐献工作取得了一定进展。但也要看到,当前,我省人体器官捐献工作相对滞后,管理组织尚未健全,协调员和信息员队伍还没有建立,有关部门和医疗机构职责还不够明晰,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我省人体器官捐献和移植事业的发展。各级卫生计生部门、红十字会和医疗机构要充分认识人体器官捐献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加强领导,实化措施,扎扎实实地把这项利国利民的崇高事业做大做好。
二、建立统一的人体器官获取组织
全省建立由河北医科大学第二、三医院和解放军第281医院专家组成的统一的省人体器官获取组织(简称“OPO”),实行全省人体器官统一获取和分区域开展人体器官捐献知识的普及、教育、宣传与信息员队伍的建立等人体器官捐献工作。具体是:河北医科大学第三医院负责石家庄(含辛集市)、张家口、衡水、邢台、保定(含定州市)5个设区市所辖区域内的人体器官捐献工作;河北医科大学第二医院负责廊坊、沧州、邯郸3个设区市所辖区域内的人体器官捐献工作;中国人民解放军第281医院负责承德、秦皇岛、唐山3个设区市所辖区域内的人体器官捐献工作。各卫生计生部门、红十字会及医疗机构要积极支持和配合省OPO开展工作,确保全省人体器官捐工作有序推进。
三、建立健全人体器官捐献协调员和信息员队伍
各地红十字会要严格按照《人体器官捐献协调员管理办法》(中器捐管字〔2013〕62号)规定组建专(兼)职人体器官捐献协调员队伍,并依照《办法》规定的职责开展工作。全省二级以上综合医院要建立信息员队伍,在急诊、ICU、脑内、脑外科室选择专业知识强、热心公益事业、具有良好社会活动能力和人际沟通能力的工作人员担任人体器官捐献信息员。所有信息员纳入红十字会志愿者管理,统一注册发证。要加强协调员、信息员队伍培训,不断提高他们的业务素质和工作水平。
四、建立人体器官捐献工作规范和流程
省人体器官捐献管理机构将出台人体器官捐献的相关工作制度和工作流程,指导各地开展人体器官捐献工作。各级红十字会组织要进一步完善人体器官捐献相关工作制度、标准和流程,切实履行从捐献人登记、器官获取见证、捐后遗体处理、困难救助、缅怀纪念等方面工作职责。各红十字会协调员要肩负起器官获取时的见证责任,确保人体器官捐献工作符合相关规范和要求。各级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要积极配合人体器官捐献工作,主动发现潜在捐献人,并将信息报告给当地人体器官管理机构和分区域的省人体器官获取组织。移植医院要将本院等待器官移植患者的相关信息全部录入器官分配系统,实行捐献器官自动分配,并严格执行分配结果,确保器官分配公平、公正、公开和捐献人及其器官的溯源性。
五、建立人体器官捐献基金
为保障人体器官捐献工作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红十字事业发展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省红十字会建立人体器官捐献基金。主要用于开展人体器官捐献的宣传动员、困难救助、缅怀纪念、表彰奖励、机构运行及信息平台建设维护等相关工作。各地红十字会也要多渠道筹集人体器官捐献运行资金,积极落实相关工作经费,确保人体器官捐献工作顺利开展。
六、切实加强人体器官捐献工作的组织领导
人体器官捐献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必须强化统筹协调,周密组织实施。省已成立人体器官捐献工作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各地卫生计生部门、红十字会要积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支持,并参照省里的组建模式,抓紧成立市级人体器官捐献工作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切实加强对人体器官捐献工作的领导。各地卫生计生部门、红十字会要明确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医疗机构也要确定一名负责同志分管人体器官捐献工作。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加大对人体器官捐献工作的督促检查和宣传引导工作力度,形成齐抓共管合力。
河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河北省红十字会
2014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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