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体器官捐献办公室文件
冀器捐字〔2014〕4 号
河北省人体器官捐献办公室
关于印发河北省红十字会系统人体器官
捐献专职协调员操作规程的通知
各设区市红十字会,定州、辛集市红十字会,华北石油管理局红十字会:
现将《河北省红十字会系统人体器官捐献专职协调员操作规程》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河北省人体器官捐献办公室
2014年12月15日
(联系人:王燕京 联系电话:0311-66165353)
河北省红十字会系统
人体器官捐献专职协调员操作规程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红十字会系统人体器官捐献专职协调员的行为,促进人体器官捐献事业持续健康发展,保障捐献者及其家属的合法权益,根据《人体器官移植条例》(国务院令491号)、《人体器官捐献协调员管理办法》(中器捐管字〔2013〕62号)、《河北省人体器官捐献基金管理办法(试行)》(冀器捐办字〔2014〕2号)的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对专职协调员提出如下操作规程。
一、通过各种渠道获悉潜在人体器官捐献信息后,首先了解捐献者病情、年龄、器官状况及家属意愿等情况,作出初步评估,确定是否符合潜在捐献者条件。评估中要做到“三不准”:捐献者生前表示不同意捐献的不准捐献;捐献者配偶、成年子女、父母中有一人不同意捐献的不准捐献;涉及器官买卖或有弄虚作假行为的不准捐献。如符合捐献者条件,按照省卫生计生委、省红十字会《关于进一步推进人体器官捐献工作的通知》(冀卫医函〔2014〕36号)确定的分区域开展人体器官捐献原则,及时告知省人体器官获取组织(简称OPO)。
二、确定潜在捐献者符合人体器官捐献条件后,携带协调员资格证书、《中国人体器官捐献荣誉证书》和《中国人体器官捐献登记表》等需要捐献者家属签署的有关表格以及照相、录音设备,佩戴协调员证,到达捐献者所在器官获取手术医院。
三、代表红十字会对捐献者家属进行关怀慰问,给捐献者家属讲解器官捐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了解家属的意愿及提出的条件是否符合我省有关丧葬补助、医疗救助、贫困救助等规定,再次确定捐献意愿。向捐献者家属询问捐献后的遗体处理事宜,捐献遗体的办理遗体捐献手续;既不要遗体也不符合遗体捐献条件的,按照当地民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处理。
四、指导帮助捐献者家属签署“一表两书”,即《中国人体器官捐献登记表》、《器官捐献死亡判定申请书》、《死亡判定患者家属知情同意书》,如因特殊情况捐献者家属不能签署或不能到达医院签署,则由其委托的代理人签署,并留下有关音像资料。已由医院专业协调员前期指导完成签署的,要进行资料核实。在签署相关材料过程中,要核实OPO有关人员的身份及捐献者家属身份,包括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等,并留下复印件等有关材料。经确认无误后,与医院专业协调员共同签字确认。
五、监督死亡判定专家严格按照《中国心脏死亡器官捐献指南》和死亡判定标准及程序的规定,见证死亡判定程序。
六、在手术室见证器官获取手术,并核实OPO获取的器官和组织类型及数量是否符合捐献者家属签署的《中国人体器官捐献登记表》中签订的类型和数量。
七、监督OPO按照外科手术标准缝合捐献者伤口,恢复仪容。
八、指导参与器官获取手术的全体人员对捐献者进行缅怀纪念,举行默哀仪式(三鞠躬),并留下影像资料。
九、捐献结束后,再次向捐献者家属表示慰问和感谢,同时颁发《中国人体器官捐献荣誉证书》。
在人体器官捐献过程中,各级红十字会人体器官捐献专职协调员要高度负责,依法履职,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工作。对于不能确定和没有政策依据的事项,要及时向省人体器官捐献办公室请示。对捐献者家属,要态度和蔼,仪态庄重,语言文明,做到“三个严禁”:严禁态度蛮横、言行粗鲁,严禁违反操作规程,严禁收取任何报酬(包括现金、购物卡、礼品等)。发现违规行为,一经查实,由所在市人体器官捐献管理机构按照中器捐管字〔2013〕62号的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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