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红十字无偿献血志愿服务组织
接受捐赠款物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河北省红十字无偿献血志愿服务组织(含支队、大队、分队、小队、组、小组。以下简称“志愿服务组织”)接受捐赠款物工作,根据《中国红十字会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管理办法》,结合我省无偿献血事业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接受捐赠工作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中国红十字会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第三条 通过各级红十字会向志愿服务组织捐赠的捐赠者,可享受国家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
第四条 捐赠者捐赠的财产应当是合法的、有处分权的财产,应按照法律规定或约定及时办理所有权移交手续。各级志愿服务组织接受捐赠的款物,须由省及设区市红十字会代管,并开设专户,建立专账,做到专款专用。
第五条 接受捐赠的财产,捐赠者可出具捐赠函说明捐赠意愿,也可签署捐赠协议,约定捐赠财产的种类、数量、质量、用途以及协议履行方式和期限等。捐赠函和捐赠协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捐赠函或捐赠协议确认后,各级志愿服务组织应尊重捐赠者的意愿,严格履行捐赠函或捐赠协议的内容。
第六条 志愿服务组织接受捐赠后,由省及各设区市红十字会及时向捐赠人出具合法、有效的捐赠票据,将受赠财产登记造册,依法妥善保管和使用。接受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应当以其公允价值计算,由捐赠方提供注明捐赠非货币性资产公允价值的证明,否则不得开具公益性捐赠票据。
第七条 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进行财产登记,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于任何违背红十字宗旨的商业行为或无偿提供给商业机构使用。
接受捐赠的财产,以尊重捐赠人的意愿为原则,不得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的用途,必须用于无偿献血志愿服务工作。如果确需改变用途的,应当征得捐赠人的书面同意。对于没有具体捐赠意向的捐赠财产,可以根据无偿献血事业需要使用。接受捐赠财产的使用,应由各级志愿服务组织实施。
第八条 使用捐赠资金采购物资、工程和服务等行为,应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捐赠人对采购的具体条件另有约定的可按其约定采购,但不能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九条 接受非货币性财产,在征得捐赠人书面同意后,可用于无偿献血志愿服务工作,也可将捐赠财产义卖,义卖后所得款项继续用于无偿献血志愿服务工作。
第十条 志愿服务组织要严格遵守国家的有关规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积极实现捐赠财产的保值增值;采供血机构应代各级服务组织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
第十一条 志愿服务组织要认真对待捐赠人查询捐赠财产使用、管理情况的要求,并听取捐赠人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二条 志愿服务组织应当建立、健全捐赠财产使用、管理信息的反馈制度,及时向捐赠人反馈捐赠财产的去向和使用情况。捐赠函或捐赠协议对于捐赠财产使用、管理有特殊要求的,应当按照约定向捐赠人如实反馈相关信息。
第十三条 截留、挪用、侵占或者贪污捐赠财产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致使捐赠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依法追回的捐赠财产,应当用于原捐赠目的和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