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和规范红十字志愿服务工作,弘扬“人道、博爱、奉献”的红十字精神,保障红十字志愿服务和志愿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以下简称红十字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标志使用办法》(以下简称标志使用办法)、《中国红十字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和《中国红十字志愿服务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红十字志愿服务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由各级红十字会组织和红十字志愿者参与,完全自愿为社会和他人提供人道服务的行为。
第三条 在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登记或注册,参加红十字志愿服务活动,不以获得报酬为目的,以自己的时间、技能、体能和资源,自愿为社会和他人提供人道服务或者协助红十字会工作的人,统称为红十字志愿者。
第四条 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是由各级红十字会组织和领导,由志愿者组成从事志愿服务的组织。
第五条 红十字志愿服务基地是由志愿者负责组织和管理,依托社会各类资源,实践红十字志愿服务的重要平台。
第六条 中国红十字志愿服务的指导方针。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志愿服务需求为出发点,把加强志愿服务工作作为红十字事业发展的一项重要而紧迫的战略任务,着眼于救灾、救助、救护等人道主义工作,提倡按照服务领域,抓好志愿服务队伍建设。坚持分类指导,加强科学管理,整合社会资源,拓宽服务领域,注重服务实效,创新活动方式,形成红十字志愿服务的长效机制,使红十字志愿服务逐步向科学化、特色化、社会化和专业化方向发展,充分发挥红十字会作为政府人道领域助手的作用,为构建和谐社会和精神文明建设做贡献。
第二章 组 织
第七条 各级红十字会联合相关部门、组织和人士组成的红十字志愿服务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负责对红十字志愿服务工作统筹规划,指导、协调、监督和检查。
各级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同级红十字会。
第八条 河北省红十字志愿服务工作委员会遵照《中国红十字志愿服务工作委员会职责》(附件一)开展工作,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和委员若干名,秘书长一名。办事机构设在省红十字会组织与青少年部。
第九条 红十字会基层组织可建立志愿服务站,设立志愿服务队和志愿服务小组等,负责组织开展红十字志愿服务活动。
第十条 红十字志愿服务基地建设要依托社会各类资源,在凸显红十字特色的基础上,加大社会的参与面和覆盖面,
第十一条 各级红十字志愿服务工作委员会要根据服务对象的需求,向志愿者发布服务信息、提供服务岗位,落实好相关的保障措施。提倡具有相同服务意向和志趣爱好的志愿者,在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的指导下,结成相应领域的志愿服务队,独立自主地开展服务工作。
第三章 管 理
第十二条 红十字志愿者的招募。组织招募红十字志愿者,应当明确招募对象和任务,公布志愿服务项目和志愿者的条件、数量和服务内容等,并对在志愿服务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作必要的告知和说明。招募通知可通过媒体、网络和其他有效方式发布。
第十三条 注册和登记。各级红十字会应当做好对从事红十字志愿服务活动的组织及其志愿者基本情况、活动范围等登记工作。
注册志愿者是定期参加红十字志愿服务活动并由所属地红十字会登记备案,每年志愿服务时间累计不少于20小时的志愿者。注册志愿者要填写《中国红十字志愿服务登记表》,因学习、工作、生活等变化需要迁移、调动时,原驻地和迁入地红十字会要办理转入(出)手续。
登记志愿者是报名参加红十字志愿服务活动并由所属地红十字会填写《中国红十字志愿服务活动登记花名册》予以登记备案的志愿者。志愿服务时间累计达到20小时的志愿者可成为注册志愿者。
第十四条 红十字志愿者的权利。
(一)获得红十字志愿服务的完整信息;
(二)获得红十字志愿服务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三)获得红十字志愿服务活动所需的教育和培训;
(四)请求从事红十字志愿服务活动的组织帮助解决在红十字志愿服务期间遇到的实际困难;
(五)对志愿服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退出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的自由;
(七)其他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十五条 红十字志愿者的义务。
(一)赞同红十字会法、标志使用办法和章程,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二)履行志愿服务承诺,传播志愿服务理念,自觉维护红十字会和志愿者的形象。
(三)保守在参与红十字志愿服务活动过程中获悉的个人隐私及其他依法受保护的信息;
(四)妥善使用和保管志愿者证和志愿者标志。自觉维护服务对象合法权益。
(五)自觉抵制任何以志愿者身份从事的赢利活动或其他违背社会公德的行为,履行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红十字会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十六条 红十字志愿服务经费。
(一)申请政府的财政支持;
(二)设立红十字志愿服务专项经费,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捐赠;
(三)红十字志愿服务对象的资助;
(四)红十字志愿者的资助;
(五)其他合法收入。
红十字志愿服务活动经费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应当公开,并依法接受有关部门和志愿者的监督,不得私分、侵占、挪用志愿服务组织的经费。
第十七条 红十字志愿者的注销。凡具有以下行为的注册红十字志愿者,由所在红十字会志愿组织注销其注册志愿者资格,并报县及以上红十字会备案。
(一)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红十字会法以及标志使用办法、章程和本管理办法;
(二)在服务过程中未履行志愿服务义务,利用志愿者的名义从事赢利性或非法活动的志愿者;
(三)向所在地红十字会申请自愿退出红十字志愿服务者;
(四)连续三年没有参加红十字志愿者注册。
第十八条 红十字志愿者的日常管理。
(一)红十字志愿者在参加志愿服务时,要佩带《中国红十字志愿服务卡》,并随身携带《中国红十字志愿者证》;在提供服务后,由服务对象或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在《中国红十字志愿者证》签字或者提供志愿服务时间、服务内容等证明,服务时间以小时为计量单位。
鼓励各级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开展星级评定工作。
(二)各级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应建立登记和注册志愿者制度,健全志愿服务档案管理系统,逐步实现网上登记和管理,促进管理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
(三)各级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可定期或在重大活动时组织志愿者进行宣誓。红十字志愿者誓词:我宣誓,我志愿成为一名红十字志愿者,坚持红十字运动七项基本原则,尽已所能,不计报酬,为帮助他人和服务社会贡献自己的力量。
(四)各级红十字会应当主动邀请红十字志愿者骨干参与红十字会重大活动的研究和决策。使志愿者骨干参与到志愿服务管理工作中,发挥管理型志愿者和志愿者骨干的能动性,探索志愿者自我管理的有效途径。
(五)红十字志愿服务工作组织、志愿者和志愿服务对象之间是自愿、平等的关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行指派志愿服务队提供服务。
(六)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为志愿者安排的志愿服务活动,应当与志愿者的年龄、身体条件相适应,与红十字志愿服务项目所要求的知识技能相适应。未经协商一致,不得安排志愿者从事超出红十字志愿服务活动范围的工作。
(七)未成年人申请加入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成为志愿者,需经其监护人同意,并在成年人的指导下进行。
(八)在红十字志愿服务活动过程中,他人给红十字志愿者造成损害的,或者红十字志愿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由当事者本人依法承担责任。
第四章 培训与奖励
第十九条 红十字志愿者培训。红十字志愿者培训分基础培训、专业培训和骨干培训。基础培训教材由中国红十字会总会统一编写,专业培训教材大纲和骨干培训教材大纲由中国红十字会总会相关业务部门负责编写。省红十字会根据总会专业培训教材大纲和骨干培训教材大纲,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负责编写。
基础培训一般由县及县级以上红十字会相关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专业培训一般由地市及地市级以上红十字会相关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骨干培训一般由省级及以上红十字会相关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 晋级与奖励。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将按照《中国红十字志愿服务表彰奖励办法》,每5年组织一次对全国红十字志愿服务事业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
各级红十字会根据实际对其工作范围的优秀红十字志愿组织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
第五章 保 障
第二十一条 需要志愿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向红十字志愿服务工作委员会提出申请,告知需要志愿服务事项的完整信息和潜在风险,红十字志愿服务工作委员会应当对志愿服务申请进行审查,及时予以答复。不能提供志愿服务的,应当给予说明。
第二十二条 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应当在派遣志愿者实施志愿服务之前,根据需要与接受志愿服务的组织或者个人协商,并争取社会各方面的支持,为志愿者可能存在的潜在风险提供相应的保障措施。
第二十三条 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为志愿者提供必要的培训和物质、安全保障。
第二十四条 从事红十字志愿服务的组织、志愿者和接受红十字志愿服务的组织或者个人,应当就红十字志愿服务内容、时间、地点、权利和义务协商一致。
红十字志愿服务任何一方有权要求就下列事项签订书面协议:
(一)红十字志愿服务内容、时间和地点;
(二)参加红十字志愿服务的条件;
(三)志愿者的培训;
(四)红十字志愿服务成本的分担;
(五)权利和义务;
(六)风险保障措施;
(七)志愿者责任的免除;
(八)协议的变更和解除;
(九)争议解决方式;
(十)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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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和规范红十字志愿服务工作,弘扬“人道、博爱、奉献”的红十字精神,保障红十字志愿服务和志愿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以下简称红十字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标志使用办法》(以下简称标志使用办法)、《中国红十字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和《中国红十字志愿服务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红十字志愿服务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由各级红十字会组织和红十字志愿者参与,完全自愿为社会和他人提供人道服务的行为。
第三条 在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登记或注册,参加红十字志愿服务活动,不以获得报酬为目的,以自己的时间、技能、体能和资源,自愿为社会和他人提供人道服务或者协助红十字会工作的人,统称为红十字志愿者。
第四条 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是由各级红十字会组织和领导,由志愿者组成从事志愿服务的组织。
第五条 红十字志愿服务基地是由志愿者负责组织和管理,依托社会各类资源,实践红十字志愿服务的重要平台。
第六条 中国红十字志愿服务的指导方针。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志愿服务需求为出发点,把加强志愿服务工作作为红十字事业发展的一项重要而紧迫的战略任务,着眼于救灾、救助、救护等人道主义工作,提倡按照服务领域,抓好志愿服务队伍建设。坚持分类指导,加强科学管理,整合社会资源,拓宽服务领域,注重服务实效,创新活动方式,形成红十字志愿服务的长效机制,使红十字志愿服务逐步向科学化、特色化、社会化和专业化方向发展,充分发挥红十字会作为政府人道领域助手的作用,为构建和谐社会和精神文明建设做贡献。
第二章 组 织
第七条 各级红十字会联合相关部门、组织和人士组成的红十字志愿服务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负责对红十字志愿服务工作统筹规划,指导、协调、监督和检查。
各级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同级红十字会。
第八条 河北省红十字志愿服务工作委员会遵照《中国红十字志愿服务工作委员会职责》(附件一)开展工作,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和委员若干名,秘书长一名。办事机构设在省红十字会组织与青少年部。
第九条 红十字会基层组织可建立志愿服务站,设立志愿服务队和志愿服务小组等,负责组织开展红十字志愿服务活动。
第十条 红十字志愿服务基地建设要依托社会各类资源,在凸显红十字特色的基础上,加大社会的参与面和覆盖面,
第十一条 各级红十字志愿服务工作委员会要根据服务对象的需求,向志愿者发布服务信息、提供服务岗位,落实好相关的保障措施。提倡具有相同服务意向和志趣爱好的志愿者,在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的指导下,结成相应领域的志愿服务队,独立自主地开展服务工作。
第三章 管 理
第十二条 红十字志愿者的招募。组织招募红十字志愿者,应当明确招募对象和任务,公布志愿服务项目和志愿者的条件、数量和服务内容等,并对在志愿服务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作必要的告知和说明。招募通知可通过媒体、网络和其他有效方式发布。
第十三条 注册和登记。各级红十字会应当做好对从事红十字志愿服务活动的组织及其志愿者基本情况、活动范围等登记工作。
注册志愿者是定期参加红十字志愿服务活动并由所属地红十字会登记备案,每年志愿服务时间累计不少于20小时的志愿者。注册志愿者要填写《中国红十字志愿服务登记表》,因学习、工作、生活等变化需要迁移、调动时,原驻地和迁入地红十字会要办理转入(出)手续。
登记志愿者是报名参加红十字志愿服务活动并由所属地红十字会填写《中国红十字志愿服务活动登记花名册》予以登记备案的志愿者。志愿服务时间累计达到20小时的志愿者可成为注册志愿者。
第十四条 红十字志愿者的权利。
(一)获得红十字志愿服务的完整信息;
(二)获得红十字志愿服务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三)获得红十字志愿服务活动所需的教育和培训;
(四)请求从事红十字志愿服务活动的组织帮助解决在红十字志愿服务期间遇到的实际困难;
(五)对志愿服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退出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的自由;
(七)其他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十五条 红十字志愿者的义务。
(一)赞同红十字会法、标志使用办法和章程,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二)履行志愿服务承诺,传播志愿服务理念,自觉维护红十字会和志愿者的形象。
(三)保守在参与红十字志愿服务活动过程中获悉的个人隐私及其他依法受保护的信息;
(四)妥善使用和保管志愿者证和志愿者标志。自觉维护服务对象合法权益。
(五)自觉抵制任何以志愿者身份从事的赢利活动或其他违背社会公德的行为,履行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红十字会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十六条 红十字志愿服务经费。
(一)申请政府的财政支持;
(二)设立红十字志愿服务专项经费,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捐赠;
(三)红十字志愿服务对象的资助;
(四)红十字志愿者的资助;
(五)其他合法收入。
红十字志愿服务活动经费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应当公开,并依法接受有关部门和志愿者的监督,不得私分、侵占、挪用志愿服务组织的经费。
第十七条 红十字志愿者的注销。凡具有以下行为的注册红十字志愿者,由所在红十字会志愿组织注销其注册志愿者资格,并报县及以上红十字会备案。
(一)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红十字会法以及标志使用办法、章程和本管理办法;
(二)在服务过程中未履行志愿服务义务,利用志愿者的名义从事赢利性或非法活动的志愿者;
(三)向所在地红十字会申请自愿退出红十字志愿服务者;
(四)连续三年没有参加红十字志愿者注册。
第十八条 红十字志愿者的日常管理。
(一)红十字志愿者在参加志愿服务时,要佩带《中国红十字志愿服务卡》,并随身携带《中国红十字志愿者证》;在提供服务后,由服务对象或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在《中国红十字志愿者证》签字或者提供志愿服务时间、服务内容等证明,服务时间以小时为计量单位。
鼓励各级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开展星级评定工作。
(二)各级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应建立登记和注册志愿者制度,健全志愿服务档案管理系统,逐步实现网上登记和管理,促进管理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
(三)各级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可定期或在重大活动时组织志愿者进行宣誓。红十字志愿者誓词:我宣誓,我志愿成为一名红十字志愿者,坚持红十字运动七项基本原则,尽已所能,不计报酬,为帮助他人和服务社会贡献自己的力量。
(四)各级红十字会应当主动邀请红十字志愿者骨干参与红十字会重大活动的研究和决策。使志愿者骨干参与到志愿服务管理工作中,发挥管理型志愿者和志愿者骨干的能动性,探索志愿者自我管理的有效途径。
(五)红十字志愿服务工作组织、志愿者和志愿服务对象之间是自愿、平等的关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行指派志愿服务队提供服务。
(六)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为志愿者安排的志愿服务活动,应当与志愿者的年龄、身体条件相适应,与红十字志愿服务项目所要求的知识技能相适应。未经协商一致,不得安排志愿者从事超出红十字志愿服务活动范围的工作。
(七)未成年人申请加入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成为志愿者,需经其监护人同意,并在成年人的指导下进行。
(八)在红十字志愿服务活动过程中,他人给红十字志愿者造成损害的,或者红十字志愿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由当事者本人依法承担责任。
第四章 培训与奖励
第十九条 红十字志愿者培训。红十字志愿者培训分基础培训、专业培训和骨干培训。基础培训教材由中国红十字会总会统一编写,专业培训教材大纲和骨干培训教材大纲由中国红十字会总会相关业务部门负责编写。省红十字会根据总会专业培训教材大纲和骨干培训教材大纲,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负责编写。
基础培训一般由县及县级以上红十字会相关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专业培训一般由地市及地市级以上红十字会相关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骨干培训一般由省级及以上红十字会相关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 晋级与奖励。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将按照《中国红十字志愿服务表彰奖励办法》,每5年组织一次对全国红十字志愿服务事业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
各级红十字会根据实际对其工作范围的优秀红十字志愿组织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
第五章 保 障
第二十一条 需要志愿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向红十字志愿服务工作委员会提出申请,告知需要志愿服务事项的完整信息和潜在风险,红十字志愿服务工作委员会应当对志愿服务申请进行审查,及时予以答复。不能提供志愿服务的,应当给予说明。
第二十二条 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应当在派遣志愿者实施志愿服务之前,根据需要与接受志愿服务的组织或者个人协商,并争取社会各方面的支持,为志愿者可能存在的潜在风险提供相应的保障措施。
第二十三条 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为志愿者提供必要的培训和物质、安全保障。
第二十四条 从事红十字志愿服务的组织、志愿者和接受红十字志愿服务的组织或者个人,应当就红十字志愿服务内容、时间、地点、权利和义务协商一致。
红十字志愿服务任何一方有权要求就下列事项签订书面协议:
(一)红十字志愿服务内容、时间和地点;
(二)参加红十字志愿服务的条件;
(三)志愿者的培训;
(四)红十字志愿服务成本的分担;
(五)权利和义务;
(六)风险保障措施;
(七)志愿者责任的免除;
(八)协议的变更和解除;
(九)争议解决方式;
(十)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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