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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红十字会财务管理暂行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会计法》、《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机关各部室和直属单位以下简称各部室、各单位。各类财政性资金、总会下拨的专项经费、接收捐赠款物以及其他资产管理,均纳入本办法管理范围。

第三条  办公室负责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单位财务规章制度,组织、实施财务管理。各部室、各单位应当配合办公室做好财务管理工作。

第四条  财务活动应当以完成工作任务、促进红十字事业发展为宗旨。坚持勤俭节约、制止奢侈浪费,科学合理地安排各项收支;坚持集中管理、分级审批、统筹安排、专款专用,保证各项业务活动和财务活动有序进行。

第五条  办公室财务应当主动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指导、监督和审计,主动接受各部室、各单位监督。

第二章  预算管理

第六条  年度预算的编制应当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结合年度工作计划,本着量入为出、收支平衡、保证重点、兼顾一般的原则进行。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与供给的关系,充分发挥资金的整体效益。

第七条  年度基本支出预算由办公室统一编制,项目经费预算由各部室、各单位根据工作任务和特点,按照“职责-工作活动-预算项目”三个层级的管理结构进行编制。办公室汇总后按照上级规定和要求审核,经会党组研究审定后,向省财政厅入库申报。

第八条  各部室、各单位是项目支出预算编制和执行的主体,负责本部室、本单位的项目支出预算的编制与执行,并对项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以及项目预算执行结果负责。

第九条  项目支出预算实行全过程绩效管理,预算编制有目标,预算执行有监控,预算完成有评价,评价结果有应用,绩效缺失有反馈。

第十条  年度预算经省财政厅批复后,按财政有关规定进行公开;办公室组织各部室、各单位按照预算制定用款计划,经分管会领导审核、报常务副会长审定后上报财政厅。各部室、各单位应采取有效措施,按照财政支出进度要求每年组织实施(6月底和10月底应分别达到60%和90%以上)。

第十一条  对年度预算安排的项目,各部室、各单位需组织实施绩效评价。对年度完成情况进行全面自评,在经分管领导审阅同意后向会党组报送绩效自评报告,由办公室负责汇总报送上级财政部门。

第十二条  严格执行年度预算,按计划支出,不得无预算或超预算支出。在执行预算过程中,发生预算变更,须按原渠道报请批准后执行。

第三章  收支管理

第十三条  办公室财务应当对各项收入及时足额入账,并实行单独核算、分类管理。对财政补助收入,应当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经费科目、内容、程序进行申报、领拨、使用、核销,并按照预算级次和功能分类科目进行明细核算。其他非财政资金,按拨入专项资金进行管理。

第十四条  经费的拨付和日常开支应当严格按照预算和用款计划执行。财政性资金支出应当严格按照经费主管部门批复的年度预算安排使用;接收捐赠支出及其他资金支出按照协议书、捐赠函或相关书面文件的约定安排使用;无预算、无审批文件、无约定的特殊支出,须严格按规定程序审批。

第十五条  支出审批权限

经费审批额度。各项经费支出按照“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原则,全部纳入财务统一核算,按自下而上逐级审批权限审批。为既减轻经办人员找领导签字的工作量又同时落实财经纪律,采取支出审批实行事前以《河北省红十字会公文呈批笺》形式请示和事后票据报销相结合的原则。事前请示的标准为:

1.即资金额度在500元(含)以下的,由经办人提出书面报告报各部室、各单位负责人批准执行;

2.资金额度在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由经办人提出书面报告经各部室、各单位负责人同意后,报分管会领导批准执行;

3.资金额度在3000元以上(含)、2万元(含)以下,逐级报常务副会长批准。

以上额度,票据报销时经部室负责人初核、财务审核后报分管财务的会领导审批即可;资金额度在2万元以上的,票据报销时仍需报常务副会长审批,附请示报告或会议纪要;非经常性支出在2万元以上的,由会领导集体研究决定后,方可执行。

固定业务审批如:值班费、交通补贴、物业补贴、公务通讯补贴、事业单位人员工资、协议志愿者补贴、干细胞管理中心代收费业务等有明确规定的,由经管部室制定方案后直接报分管财务的会领导批准执行

差旅费的审批。工作人员出差的交通、住宿、伙食补助费等,根据《河北省红十字会差旅费管理细则(修订)》的相关规定执行。出差人员填写差旅费报销单,经部室或单位负责人、财务审核后,由办公室主任审批报销,应当在出差返回5个工作日内办理报销手续。

日常办公经费由办公室负责统一管理。各部室、各单位购置办公设备和办公用品,应当由各部室、各单位提交申请购置设备和办公用品情况报告,按经费审批权限审批后统一采购。具体按《河北省红十字会办公费管理细则》执行。

业务项目经费由各部室、各单位负责管理,按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及经费审批权限执行。

离退休人员相关经费、工会经费、党费由机关党委管理。需制订年度安排计划,支出时按经费审批权限报批。

募捐款物由会机关统一管理。具体业务由业务部实施,各项募捐活动所需耗材由承办人提出申请后办公室负责统一采购。募捐活动产生的实施成本据实列支;捐赠专户中经费支出需书面报告常务副会长审批,动用应急储备金需会领导集体研究决定。

预借款及预付款的审批。出差或外出办理业务,原则上不预借现金,使用公务卡结算。需办理预付款业务的,按审批权限,并附业务办理的情况报告到财务借领支票。因特殊原因需预借现金的,以河北省红十字会公文呈批笺》形式报常务副会长审批,并在业务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报账还款。预借款及预付款的经办人员需为正式在编在职人员,不能按时归还的报会领导批准后从经办人工资、福利等中扣还。

第十六条  “三公经费”及会议、培训费的管理。根据省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省级部门“三公”经费管理办法试行冀政〔2013〕56号通知的要求,由办公室负责,单独编制“三公”经费预算,统筹管理,严格控制经费支出,每月初5日前由办公室财务负责统计上报省财政厅当月执行情况。

外事活动经费。按照省财政厅、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北省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冀财外〔2014〕11号的通知,省财政厅、省外国专家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短期出国培训费用管理办法》冀财外〔2014〕19号的通知,省委、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委组织部、省外办《关于对教学科研人员因公国临时出国实行区别管理的实施细则》冀办字〔2016〕49号的通知规定规范使用。

公务接待费管理。公务接待按照我省八项规定有关标准执行,有条件的地方安排自助餐,并严格控制宴请次数和陪客人数,公务接待费全部需书面报告常务副会长审批。具体按《河北省红十字会公务接待管理细则》执行。

公务车运行维护经费,按照《河北省省级部门“三公”经费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会议费、培训费支出,实行事前预算制度。具体按《河北省红十字会会议费管理细则》、《河北省红十字会培训费管理细则》执行。

第十七条  财务审核报销规定

经办人按业务审批权限程序批准,执行业务完成后,在业务审批报告预算内或超出业务审批报告预算但不超过5%且不超过500元的按第十五条规定进行报销,超出以上范围的按原有审批权限重新报批后再进行报销。未经审批随意变更、调整开支范围的一律不得报销。

报销程序。经办人填制经费报销凭证→各部室、各单位负责人初审→财务审核→分管财务会领导审核(审批)→常务副会长审批→财务报销。

报销审核的规定

1.财务应当从开支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等方面进行审核。对违反国家财经法律法规的开支和未经授权领导审批的支出,不予报销。

2.超出国家标准和预算范围的开支,财务不予报销,所发生的费用由经办人自已负责。特殊情况须事前报常务副会长批准。

3.有关责任人应当按照上述规定的程序进行确认、审核、审批。对于未按程序审批的,财务有权拒绝报销。

4.报销票据必须符合有关财务规定,且带有财政或税务部门签章;票据书写规范,大小写一致,项目填写齐全,没有涂改;签字必须完全符合规定,不许代签。

5.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应当注明用途,报销同类账务涉及多张原始凭证的,应当将凭证整理贴好,并注明张数和金额。

6.财务人员在办理报销业务时,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对不真实、不符合规定的报销凭证拒绝办理,并按规定要求更正补齐,做到坚持原则、依法办理、有错必纠。

7.年度内财务报销工作截止到本年度12月25日。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红十字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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